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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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条例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的本科生,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或缓期授予学士学位。 1、一门课程第三次考试仍不及格; 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 3、考试课累计平均学分绩低于75; 4、考试替考作弊(双方); 5、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 6、外语全国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获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两年内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对于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较好、取得较大成绩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和学校审批,可补授学士学位。
四、因外语全国四级考试成绩未获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考试,考试通过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五、与本条例有关的其他问题,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秘书组在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