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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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 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 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中心,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 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 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新生入学、注册、请假
第五条 凡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经学校批准录取的学生,按规定日期,凭《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向研究生院请假,同时要提交有关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经查在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期间,须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凡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且在一个学期内不能治愈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经短期治疗能够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带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着,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经入学审查合格,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可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领取有关证件(研究生证、借书证、医疗证和校徽等)。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由导师和系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需经导师同意,由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经导师同意,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逾期一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三、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和学术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负责提供档案等材料。 对擅自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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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单》,经导师同意,系主管领导审查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研究生因休学离校,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报告,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体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为保证根据国家需要按专业有计划地培养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于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考虑:
1、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必须转学和转专业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
2、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将有关材料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3、对个别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转入其它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六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育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2、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不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者;
3、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时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返回到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 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安排、推荐就业,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的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进行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3、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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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严要求,保证学习质量。对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将取消其学籍。 1、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累计有三门次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 3、研究生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查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且教育无效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允许本人申辩。 若当事人对所受处分不服,应在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回复决定。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由学校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问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者,须报省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后应返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育、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导师申请,系主管领导考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提前答辩。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应至少在一年半以上,博士生应至少在二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研究生提出延期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院、系应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育、体育合格,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条 校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的规定,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事宜给予指导。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